「創意產業」的概念因為英國成功的例子而廣為人知。


追本溯源,創意經濟的概念在1994年,
由澳大利亞政府在其文化政策白皮書《創藝之國》(creative nation)中提出。
這份文化白皮書明確指出,由文化創造財富的經濟導向,
並強調對大眾的教育、藝文欣賞人口的培植,以及協助創意產業出口的重要性。

澳大利亞規劃的創意產業從創作到銷售共分為五個階段。
一、創作前置:保存和接觸,例如博物館作為保存藝術品與提供民眾知識的場所。
二、創作:從事視覺藝 術、表演藝術或其他創作等。
三、實現:製造與發行、零售與推廣等,例如報紙和書的出版、戲院售票或影視出租店等。
四、消費:消費與顧客,例如電視和廣播是 提供消費者資訊的重要媒介。
五、後端銷售:修復、維護、二手銷售,例如軟體維謢等等。

由此可見,澳大利亞創意產業政策所形成的產業價值鏈,
是從創作前置到後端銷售,環環相扣,生產與消費同等重要。

澳大利亞創意產業推手,成立於1975年的澳大利亞理事會(Australia Council),
澳大利亞理事會由多年贊助與推廣藝文發展的經驗裡,
逐漸將注意力從藝術的「供給」面,轉移到創造藝術消費者更高層次的「需求」面,
不僅重視藝文活動的創作、生產,也積極開發澳大利亞創作的欣賞人口,
讓創意產業從創作、產出到銷售的生態鏈得以串連,
以期達到未來創意產業不須靠政府的補助也 得以自給自足的目的。

例如從教育體制中改革藝術教育,培養學生藝術欣賞能力,
根據2006年4月統計,澳大利亞學童在過去12個月的校外藝文展演活動參與率,高達70%。

澳大利亞政府也非常重視文化外銷,在澳大利亞藝術理事會的支持下,
大幅提高了澳洲原住民藝術在國際上的可見度及拍賣價格。

以來自澳洲北領地著名的原住民藝術家Emily Kngwarreye為例,
其作品「Earth's Creation」曾於2007年創下澳洲原住民藝術作品拍賣最高成交價格,
澳幣105.6萬,相當於新台幣2,535萬元。

觀察我國由行政院主導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,
整體政策導向著重在提供創意生產者供給面的協助,
對於培植藝術欣賞人口的需求面的關注,仍有待努力。
例如今年5月14日行政會通過的「創意台灣-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」裡所提的五大策略,
大都將重點放在供給面的協助。

文建會雖已意識到培養藝術欣賞人口的重要性,
在提出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」時,曾經提出「藝文消費抵稅」,
以及被視為「藝文消費抵稅」替代方案的「補助國中小學生欣賞展演活動」草案,
但在朝野立委意見紛陳的情況下,暫時擱置,待舉辦公聽會獲得共識後,擇日再審。

創意產業若要永續發展,培植藝文消費人口刻不容緩。
政府的補助政策有其階段性意義與成效,
但唯有健全創意產業「生產─消費」的網絡,創意產業未來才能自給自足。

澳大利亞十多年來創意產業發展的經驗,值得我們參考與學習。

(作者是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與文化政策管理研究所博士生)


【2009-07-25/經濟日報/A11版/文化創意】【轉載自聯合新聞網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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